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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上半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置顶)
现将2008年上半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考用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

  二、题型题量和命题范围

  题型题量为:单选80道,每题1分;判断2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

  三、全国统一笔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试卷订制截止时间

  1月27日

  12月14日

  12月21日

  2月24日

  1月15日

  1月22日

  3月30日

  2月29日

  3月7日

  4月27日

  3月14日

  3月21日

  5月25日

  4月15日

  4月22日

  6月29日

  5月15日

  5月22日

  

                   (注:每次考试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大纲

  3、各地保险代理资格考试报名点信息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1月14日, 星期一 23:22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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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黄老师 2005年09月11日, 星期日 02:19  回复(30) |  引用(1) 加入博采

广西"新农合"覆盖90%农村人口 2010年医保将覆盖城乡居民
稿件来源:广西电视网、南国早报

    经济广西,建设提速。2007年11月13日,记者从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获悉,今年,广西"新农合"工作扎实有效,覆盖农村人口达3620多万人。

    今年,广西共有88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工作,占所有县市区的80·7%,覆盖农业人口达3620·41万人,占广西农业人口的91·08%。截止2007年10月31日,广西共有2801·13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77·35%;580·79万农村病患者共获得医疗补偿7·5亿多元,补偿率达到34·63%。

    记者2007年11月14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根据广西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将通过试点,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今年10月南宁柳州梧州三市启动试点的基础上,其他设区的市要在明年初制定试点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启动实施;2009年,全区设区的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全区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广西电视网记者)

2010年广西医保将全覆盖城乡居民

  筹资水平: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

    按照规定,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称未成年居民,并按学籍划分为学籍居民、非学籍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筹资范围水平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含80元)。

    低保对象:

    个人缴费有特殊性适当补助

    据介绍,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交。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适当补助,即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

    在普惠性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对以下城镇居民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特殊性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3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2元;

    对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15元;

    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补助。

    起付标准:

    年内首次住院最高起付500元

    按规定,参保居民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治疗,分别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治疗医院。

    参保成年居民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当年再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参保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均为1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门诊大病费:

    年度内一次性起付

    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实行定医疗点,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对患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之一或多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其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居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14:2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14:0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社会保障实行“费改税”不符合中国国情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郑秉文     发文日期: 2007-09-04

  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障改革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焦点话题,有学者主张我国应推出规范、稳定、低运行成本的社会保障税,争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费改税”,并建议将社保基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下。就这一热点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郑秉文。
  记者: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出现了每年超过20%的可喜增长,最近学术界有这样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用国家财政为依托,解决多年以来难以解决的社会保障制度难题,对此您是怎样看的?
  郑秉文:您提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任何一国社保制度,既与其财政有关系,又没有关系。所谓有关系,是指基本社保的举办人是国家,是强制性的,在世界各国实践中,当社保制度出现赤字时,所有国家都出面进行转移支付,予以补贴。所谓没关系,是指任何一国政府都追求社保制度收支的基本平衡,并且将之作为一个制度目标,由于老龄化等外部原因,社保收支出现了不平衡,财政负担吃不消,于是才出现了风起云涌的世界范围内社保制度的改革浪潮。任何一国基本养老制度的融资都首先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供款构成的,这是制度的主要收入,追求制度的收支平衡,减少财政负担,这是政府设计社保制度时的一个制度目标。所以,世界各国不管是实行缴费制还是缴税制,例如,英美是缴税制,德法是缴费制,但他们都是算经济账的,都是追求制度本身收支平衡的。说到这,顺便提一句,近来学界有人提到借鉴德国的“自治型”模式,意思是说,要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待遇之间的联系,尽量追求制度收支平衡,而不是说采取行业统筹的方式,那就成了制度的碎片化了,这不是我国设计的制度目标。追求制度收支平衡,与自治型和政府主导型也没有关系,我们国家的社保制度当然应该是政府主导,这是毫无疑问的,是十分正确的,行业统筹的自治型制度是一百多年前欧洲等国家初建社保的制度雏形,是历史为欧洲一些国家留下的遗产,在现代社保制度里,没有一个国家愿意走这条老路。话说回来,经济高速发展,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不是放弃追求社保制度收支平衡的理由,而只是为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提供了方便而已,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由于经济实力雄厚,比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就与财政混合吃起大锅饭,甚至将之成为社保制度追求的目标。所谓以国家财政为依托,对目前我国来说,首先应该是指解决转型成本,然后是指对当期缺口的转移支付。
  记者:您认为费改税将对我国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财政乐观下,企业养老保险能否推广到全民?国家财政能否解决社会统筹难题,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郑秉文:是采取缴税制还是缴费制,与是否以普享型社保制度为制度目标有关,还与具体社保制度结构有关。一般来说,普享型社保制度采取缴税制,因此,未来待遇与个人社保供款的多寡关系不大,社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就业人口;但是,覆盖面非常小就不可能建立一个普享型的制度,比如我国目前只覆盖就业人口的不到20%,甚至就连城镇的非正规部门即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覆盖进来,“小三农”(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务农农民)更是遥遥无期,在这种条件下,采取缴费制可强化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防止道德风险,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覆盖面。目前的最大国情是二元经济,统筹层次太低,主要是以县级为主,这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和不公平的,这种“地方粮票”严重地影响了全国范围劳动力的流动和全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如果采取缴税制,杀富济贫的效应就会降低发达地区上缴社保供款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导致统筹层次难以提高,就是说,在地区之间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最后,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其中个人账户供款带有强烈的个人储蓄性质,明显的返还性质,与税收性质正好相反,如果费改税,就与制度结构产生严重冲突。上述三个理由说明,费改税存在很多问题,对个人账户供款来说是不公平的,对实现广覆盖是不利的,对提高统筹层次也是不利的,而这些,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实行费改税就正好背道而驰。财政状况的好坏与实现广覆盖和提高统筹层次是没有关系的,而关键在于社保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国情。
  记者: 这一讨论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看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以及到底我们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以社保基金为支撑的社会保险,与以财政为支撑的社会保障,在当前的情况下,哪一个更有利于实现全国的公平的公正的广覆盖?您认为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郑秉文:外部条件是二元经济,内部条件是统账结合,这是最基本的国情。是否实行费改税,主要取决于这两个基本国情。尽快提高统筹层次以实行“全国粮票”,扩大覆盖面以实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这就是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切制度设计都应该服从于这两个目标,这是最大的任务。恰恰相反,实行费改税既不符合上述两个基本国情,也不利于实现上述两个最大任务。至于建立一个是以社保基金为依托还是以财政为依托的社保制度,如前所述,我们应顺应历史潮流,建立一个以社保基金为依托的制度,这是社保制度的“本”,国家财政只应承担起最后担保人的作用。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最近发生的一个争议,即社保资金管理形式是“单独预算”还是公共财政下的“联合预算”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单独预算是个假命题,认为一个政权体系只应有一套预算,担心单独预算会导致部门权力膨胀,社保部门会成为“第二财政部”。
  这个观点和担心是客观存在的,但问题比较复杂,它涉及到社保资金投资策略的选择问题。在统账结合制度下,账户基金投资策略假定主要以市场化投资为主,这里说的主要是统筹资金,并假定统筹基金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投资和股市投资两种形式,这时,采取什么管理方式对中央预算就会产生短期和长期两种不同的影响。先看“短期影响”:在单独预算下如采取股票投资,就可将之不列入中央预算支出,对其是否平衡就不会产生影响;但在联合预算里,则会显示为盈余减少和赤字增加,并在账面上表现为政府总储备金的减少(因为投资股票而减少了投资国债),这样,就需要等量的公共借贷;如果出现投资盈余,就有可能将政府其他项目的真实财政状况“隐藏”起来并显现在账面上,而潜在收益则需若干年以后才能显现,于是就会出现当期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不一致性”,使政府和公众很难对财政状况和股票投资进行评估。但对资本市场总量来说,投资股票的“账面赤字”将不会有多大影响:一方面中央财政的公共借贷可吸纳资本市场的资金,而另一方面投资股市却可抵消这部分流出,同时,私人投资的年度基金总量变化不大。再看“长期影响”:不管采取单独预算还是联合预算,任何投资策略对中央预算的影响均主要呈中性:如果股票投资收益超过公共借贷的成本,中央预算不会受到较大影响,国民收入也不会出现明显的增加,这时只是获得了原本属于私人投资者的一部分股票收益;如果投资收益正好等于政府公共借贷,就很可能产生利率上调的压力,这时对股票的再投资和政府发行债券就会产生一定负面的影响。
  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有的采取单独预算,有的是联合预算。有些国家经历了一些曲折发展过程,例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保制度时采取的是单独预算,没有列入联邦预算,1967年改为联合预算至今。学界对此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许多经济学家主张将之从一般预算中独立出来,认为联合预算存在许多弊端,例如夏文教授(J.B.Shoven)2003年指出,美国社保资金“购买特殊联邦国债以后财政部将之用于政府的其他支出……一旦这笔资金转移至联邦基金就与诸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与其他公共借贷混淆起来,这笔资金的用途就再也无从追踪”。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上看,为追求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减少财政负担,社保基金采取独立于财政性资金的单独预算管理是个好办法。对我国来说,它可起到鼓励缴费和扩大覆盖面的激励作用,就目前阶段来说,覆盖面太小是最大的不公平,扩大覆盖面,尽量实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护是最大的公平。担心社保部门会成为第二财政部,这种担心在法制国家是多余的,因为理论上讲,社保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而已,社保资金的收支与使用是经过授权的,甚至最终是经过立法部门通过的,即使在单独预算条件下也是这样。
  记者: 您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保障改革中政府应该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发挥一种什么样的作用?
  郑秉文:在中国社保制度建设中,中央政府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起主导作用,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而目前的倾向是中央权威逐渐表现出软弱的倾向,尤其在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博弈之中,遇到责任就推诿,遇到利益就争抢,中央政府没有发挥强有力的裁决作用。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即有学者将政府责任与纳入预算混为一谈。是否采取单独预算是一回事,是否将其纳入预算是另一回事。从战后初期至今的半个多世纪里,欧洲一些国家经历了一个逐渐将其纳入预算的过程。德国是1965年正式纳入联邦预算的,法国是1996年规定由国民议会对社会保障预算进行年度审查,2000年正式纳入预算的。即使正式纳入预算,国民议会对社会保障收支几乎也没什么实质监控权,议会的作用微乎其微:第一,法国社保费(法国称之为“社会分摊金”)不需要议会批准,不受年度总预算原则条条框框的制约。第二,法国社保费的收支平衡等均由每个行业基金自负其责,具体事宜由具体法令或社会伙伴签订的协约来确定。第三,由于国民议会“监督”作用一直停留在“听取汇报”的阶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预算,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决算可言。
  当然,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将之纳入预算范畴,这是战后半个世纪以来的总趋势,但这不等于实行联合预算账户。对中国来说,目前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在于是否将之统一纳入中央预算盘子,这是表面文章,甚至,就连费改税的争论都是表面文章,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在细枝末叶上纠缠不休的表现,而另一方面,重大的制度设计问题却无人问津。当前最急迫的是,政府应积极解决社保制度基本框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一个可以覆盖到全民的、全国统一的总设计方案。在这些重要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过多地争论是否进行费改税,纠缠在枝节问题上,不仅有些早,而且还有部门利益之嫌。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应该是从战略的高度来看待现在争论的一些技术问题,从全社会的长期利益处理一些枝节问题,从有利于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角度来起草《社会保险法》,就是说,政府最大的责任和最大作用就是不遗余力地推动社保制度建设,否则单就技术谈技术,就分散了社保制度长期设计的精力,撂荒了国民百姓的根本利益。

        郑秉文系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14:0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新养老运动及其十大工程
作者:刘云龙,经济学博士,教授
     

新养老运动,也可以称之为新养老行动,是指在新养老理论和新养老观念的指导下,推动新养老实践又好又快发展。新养老运动覆盖十大工程:

第一,全国统一社保工程。

第二,个人账户做实工程。

第三,企业年金发展工程。

第四,养老保险发展工程。

第五,养老金融创新工程。

第六,养老基金发展工程。

第七,老年健康管理工程。

第八,生育政策评估工程。

第九,养老教育宣传工程。

第十,家庭和谐管理工程。

1.全国统一社保工程。

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社保体系的学术观点认为:养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覆盖全体国民;统一社保是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和经济基础。反对建立全国统一社保体系的学术观点认为:建立全国统一大社保体系,会加重企业经济负担,减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容易引致福利国家模式,容易导致福利病

新养老理论认为,推进全国统一社保体系建设,还原劳动力的真实成本,短期内会影响企业盈利,但从中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在劳动力使用、资本使用、技术使用上的平衡和选择,反而有利于企业提前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特别是我国在人口红利期的后期,果断启动该项工程显得尤其明智和理性。如果我国经济发展继续延续劳动力的粗放使用,等到我国进入人口负债期再来建立全国统一社保,到那时企业竞争力可能会真正地衰退。而且,从目前开始建设全国统一社保体系,利用养老金支付结余,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可以获得金融发展的巨大收益。

与全国统一社保体系建设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统筹层级的确定,目前决大多数观点都支持提高统筹层次。论证提高统筹层次必要性的观点包括:有利于资金安全,有利于养老公平,有利于增强国民的凝聚力和民族国家的认同感(因为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增强国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感)。

新养老理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社保体系、提高社保统筹层次,目前已经成为国家政策,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件大事,关键是要扎实推进、知难而进。

2.个人账户做实工程。

关于个人账户制度有利于提供激励机制,有助于提高个人缴费积极性和遵缴率,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关于基金积累制的优点,以美国经济学家费尔德斯坦为代表进行过充分阐述,其强有力的实证分析表明:基金积累制有助于改善储蓄率,推动美国经济发展。但是,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方式、途经,我国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用瑞典的记账式个人账户(NDC),既可以保持个人账户责任明确的优点,又可避免基金积累制风险过大的缺陷;既保持了激励机制,又降低了转轨成本。 他们不赞成采取基金积累制方式做实个人账户的理由包括:通过基金积累制来做实个人账户,需要提高缴费率或增加中央财政补贴,势必加重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负担;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投放到目前还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和管理机构的道德风险;对于中国的国民储蓄率已经高达40%以上的国家来说,没有必要通过个人账户来进行强制性积累。

新养老理论认为,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采取基金积累制度来做实个人账户:第一,中国高储蓄背后,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储蓄养老动机。第二,由商业银行来管理居民用于养老的长期储蓄,既导致银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失效,也导致全社会金融资源配置失当和低效率。第三,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风险恰恰在于缺乏养老基金这样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而且管理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资金治理、信托模式等制度建设来防范。第四,通过基金积累制度做实个人账户,特别是通过选择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有助于降低储蓄资产的比重,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结构变迁。第五,通过养老基金发展资本市场,并通过资本市场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平台,有助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

新养老理论认为,通过基金积累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将资金投放资本市场,需要尽快启动,犹豫不得,耽误不得。

3.企业年金发展工程。

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5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工程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雏形正式形成。企业年金发展工程包括四大子工程:

第一,职业年金发展工程。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尽快发展出覆盖公务员、教师、医生等不同职业的职业年金,并统一纳入企业年金制度框架进行管理,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借鉴美国的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第二,全国统一税收待遇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杠杆,我国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的EET税制(即对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免税,只对养老金领取环节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快速发展。第三,企业年金监管工程。完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构建起有利于企业年金健康、快速发展所需要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第四,行政运营管理技术发展工程。企业年金制度采用了信托模式,确立了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4种相互制衡的角色,建立了个人账户制度,采取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模式,这些机制对于确保企业年金规范、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行政运营管理技术要求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如权益归属时间的设定、困难取款要求的设置、提前取款的惩罚、个人投资选择权的获取、到期不取款的限制、企业年金基金价值的实时查询等等,实际上严重低估了行政管理技术和标准的价值。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运营,既要把企业年金制度打造成滴水不漏的铜墙铁壁,又要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得毫厘不爽;既要实现企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确保除了托管银行外,其他参与主体对企业年金基金摸不着,又要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离计划参与者零距离,可以贴身携带,随时看得见。正是因为养老金对年青劳动者而言是遥远的财富,所以,难以调动年青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而通过发展行政运营管理技术,增强企业年金基金的可见性可视性贴身性,就能够增强所有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新养老理论认为,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对第一支柱建设起到补充作用,有利于降低社保的支付压力,减轻政府负担。第二,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三,借助于可以携带的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有利于建立激励机制,有助于劳动力市场发展。第四,借助于基金积累制、托管机制、信托制度,由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多种不同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利于建立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并有力地推动综合金融发展。第五,有利于实现国民储蓄向社会投资转换,有利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4.养老保险发展工程。

保险方式和保险技术,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业是最早进入养老风险管理的金融产业,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最早参与者。

新养老理论认为,养老保险发展工程包括三大子工程:

第一,年金化领取工程。年金化领取对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成功运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来强制实施养老金领取年金化,以确保老年经济安全。原因在于:如果将个人的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而受益人对其生存期间很难进行正确估计,给其合理安排退休养老计划造成很大的困难,不能够合理地安排消费支出,难以实现养老金的最优化利用。如果生存寿命过长或者将养老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失败都将会导致养老金不足,都将给其老年生活带来困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于是政府不得不对其提供救济,从而增加社会负担。这样将直接影响到养老保障体系运营的效果。

养老金的年金化领取管理服务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处理养老金领取者的长寿风险和生存余命问题。其核心的内容是要利用人口统计知识,综合考虑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运用精算技术,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在这个过程中,精算技术尤其重要。因此,要实现企业年金的年金化领取必须依托于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经开发的年金化产品主要包括:即期年金、延期年金、永续年金、确定年金、有确定期限的生命年金、递增年金、递减年金、联合生存年金、指数年金等多种年金产品。今后,保险公司需要充分利用多年来经营年金保险产品的经验积累,使其能够为年金化领取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养老金年金化领取的需要。

第二,养老生命表编制工程。200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生命表专家论证会,由人口专家和保险业生命表专家组成的论证会一致通过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而且,《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以下简称寿险生命表)将定期编制。编制生命表的重要意义在于对寿险产品进行公平定价,因为寿险生命表是寿险产品定价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

养老生命表不同于寿险生命表,它反映的是人口长寿化趋势和劳动力退休后生存余命的长短,它是养老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养老生命表,一方面提供了养老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有利于对养老保险产品公平定价;另一方面提供了公共信息,有助于全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存余命长短进行科学预期,有利于安排养老阶段的投资、消费、遗产规划。

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养老生命表的编制,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发展工程来进行建设。

第三,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程。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区别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前者采取契约管理模式,后者采用信托管理模式;前者可以采用待遇确定型筹资(即DB)模式,后者采用缴费确定型筹资(即DC)模式。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程包括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和延税型契约式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前者以个人为主要覆盖对象,后者以企业和其他团体为主要覆盖对象。

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以提供计划参与人未来养老保障为目的,采用完全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通过税收鼓励和投资运作帮助计划参与人有效管理延期收入,实现保障计划参与人养老的基本目的。它是由保险行业共同开发制定并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销售的各家保险公司采用统一的标准条款。同时,计划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合格的延税保险产品,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延税资格并颁发税优编号。

延税型契约式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由保险行业共同开发制定的统一产品,由保险公司与企业及其职工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等一揽子服务,并委托银行托管养老保险基金。

新养老理论认为,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技术和经验的力量,大力发展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丰富养老风险管理方式选择,有利于满足经济转轨时期不同年龄阶段的劳动力(即新人中人老人)对养老保障的差异化需求,特别是保险业利用精算技术、养老生命表、年金产品研发,增强了养老金领取阶段的养老风险管理,有助于国民实现对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5.养老金融创新工程。

从微观金融层面来看,养老金融创新工程包括:第一,发展逆向按揭贷款制度,推动住宅资产金融化、货币化、保险金化,增强住宅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养老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第二,发展养老银行、义工银行、道德银行制度,引导劳动力资源在就业与社区、家庭与社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在年青与年老、奉献与需要之间搭建桥梁。第三,发展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GDP增长指数挂钩、长期债券指数挂钩、股票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第四,开发长期看护等健康管理、老年服务金融产品。第五,开发配偶连生保险产品,解决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的养老保险问题。

新养老理论认为,养老金融创新活动依赖一定的社会、经济、金融、法律环境,需要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经济规划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养老金融创新活动,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养老风险管理水平、金融技术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通过养老金融创新,推动我国养老金融化、养老社会化、养老基金化。

6.养老基金发展工程。

从宏观金融层面来看,养老基金发展工程包括三大子工程:第一,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工程。第二,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工程。第三,推动金融结构变迁工程。

新养老理论认为,加速资本市场国际化是开辟大国崛起的战略通道。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我国从人口红利向资本红利发展转变,避免资本萎缩与资本耗散,增强人民币资产的潜在价值,增强本土资本力量;有利于我国从贸易大国向金融大国发展,既可以消化和沉淀因为人口红利推动的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管理流动性过剩,又可以减轻人口负债对未来产业发展和贸易发展的冲击,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有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崛起来推动大国崛起,利用全球资源管理国内流动性过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我国的老龄化危机,利用中国人的节俭推动全球经济增长。

新养老理论认为,大力发展养老基金是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第一,养老基金是管理流动性过剩的有效工具。养老基金因为其长期性、稳定性、规模性、规范性特点,使它区别于银行储蓄、货币资产、证券投资基金,非常适合作为宏观调控的金融工具。由于养老基金限定为退休领取,使其可以成为巨额民间资金最好的蓄水池,并且通过对其投资行为的调控管理,不仅可以减轻流动性过剩带来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等问题,还可以解决流动性不足带来的通货紧缩等问题,使之成为流动性管理乃至宏观调控的重要金融工具。第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发展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一方面,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美英等国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了稳定市场、提高市场有效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上最主要的资金提供者。第三,养老基金是确保全球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心来源。第四,养老基金是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柱。第五,养老基金是扩大国内消费和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手段。

新养老理论认为,金融结构方面的日德模式与英美模式的差异,与其养老基金的发展差异直接相关,两种金融结构差异的背后,蕴藏着养老金制度及其导致的养老基金发展水平的重大差异。我们的实证分析显示: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养老金制度差异导致金融结构差异比重分别为:24.71%19.61%29.82%

新养老理论认为,养老基金发展工程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养老基金,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心,建设成为金融大国。其价值观则是:要算好养老基金推动金融发展这笔大账!

7.老年健康管理工程。

老年健康管理工程包括三大子工程:第一,营养管理工程。我国老年人因为营养不良,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医疗开支十分庞大,成为老龄化冲击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迫切需要开展营养教育、营养扶贫、营养管理。第二,习惯和观念纠正工程。不良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导致某些老年疾病的高发和群发;长期以来形成的胖文化,把视为发福,认为是家庭富裕、富贵的标志,导致人为的老年胖现象普遍发生。迫切需要对陈旧的习惯和观念进行纠偏。第三,健康管理工程。要在城市社区率先建立覆盖家庭和老人的私人医生制度,积累经验后逐步向城郊、农村推广,实现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医疗介入,全面提高老年健康水平和健康管理水平。

新养老理论认为,既要采用先进的营养管理和健康管理机制、管理技术,改变落后的习惯和观念,降低老年医疗开支,又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传统的中医医疗和医药资源,降低医疗和医药成本。

8.生育政策评估工程。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实证主义之父孔德曾经提出人口即命运的命题,把人口发展同国家兴衰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人口政策与养老政策密不可分,必须高度重视人口生育政策效应的评估。

新养老理论认为,生育政策评估工程建设的要点包括:第一,加强人口学、社会学、金融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对人口生育政策效应进行整体判断和整体评估,避免单一视角的局限性。第二,认真研究生育政策调整软着陆的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力量正在推动我国人口生育观的重大改变,为我国生育政策调整软着陆准备了条件。

9.养老教育宣传工程。

养老事业要发展,养老教育要先行。养老教育宣传工程包括三大子工程:第一,投资者教育工程。通过各种养老金计划汇集而成养老基金,最终需要将资金投放到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而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劳动者对金融投资工具的逐步了解,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希望自己拥有投资选择权,这是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趋势。目前,工业化国家普遍实现由养老金计划参与者选择养老金投资组合,进行养老金资产配置。同时,为了帮助普通劳动者行使好投资选择权,工业化国家以政府法令的形式,要求雇主承担投资者教育责任,要求雇主定期为雇员组织投资教育培训。新养老理论认为,随着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选择权的个人化,投资者教育工程必须提前启动。第二,养老风险教育工程。经济学研究表明:个人理性有限,难以对各种风险有足够的防范意识。于是,需要由政府、社会和外部组织提供风险教育和风险警示措施。不少国家要求把保险知识、保险理念纳入中小学生课本,以增强全民的保险意识。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要将风险教育纳入中小学生课堂教育体系。新养老理论认为,养老风险教育要作为风险教育的重点,渗透到中小学生教育中去。第三,尊老敬老宣传工程。我国有着优良的尊老敬老传统,孝道文化基础,这是我国开展尊老敬老活动的有利条件。新养老理论认为,我国可以借助体验经济的发展,如通过建立养老博物馆、养老体验馆,开辟养老村镇、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的开放活动,将尊老敬老宣传工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10.家庭和谐管理工程。

自古以来,家庭内部矛盾和内部冲突一直困扰着家庭成员,并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古训。同时,也对家庭和谐寄予很高的期望,并有家和万事兴的教诲。目前,世界银行推出的五支柱养老模式,就是希望借鉴和推广家庭养老的东方文明,就是试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恢复和重建家庭在解决养老难题中的独特功能。

家庭和谐管理工程包括:第一,编制通俗易懂、实用强的家庭和谐教育读本,增加全民养老的智慧。第二,建立覆盖村镇、社区家庭纠纷的民间调解机制。第三,针对贫困老人、贫困老年家庭,建立起司法救济和司法援助体系。第四,针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经济现象,推动养老立法技术和养老司法实践的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出台类似于美国的《家庭成员确认法》,实现对离婚家庭成员养老金的公平分配。

新养老理论认为,充分发挥社会学、法学、老年学等学科优势,发展养老智慧,实现老而弥智,推动家庭和谐管理工程建设。

 

 

刘云龙,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工商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近年来,致力于中国民主财政理论的研究和推进,致力于中国新养老运动理念的创立和倡导。代表著作为《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企业年金发展: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14: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个人理财市场:繁荣背后透隐忧

  作者:姬虹 刘金贺

  不久前,北京市场上一位个人投资者发现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降至0%,便试图提前赎回。但是,一旦投资者提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将损失12%,极大地超出了投资者的心理预期。

  近期以来,国内个人理财市场增长迅速,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日益升温。与此同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过分向投资者强调理财产品的收益,而较少向投资者强调高收益伴随而来的高风险,也引发了很多潜在问题。

  国内个人理财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国内个人理财市场主要包括银行理财、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保险理财和信托理财五大类产品。近年以来,国内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国内个人理财市场的总规模都在不断上升。2006年,国内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约为14.7万亿RMB,预计2007年将升至16.5万亿RMB;同样2006年,国内个人理财市场的总规模约为2.1万亿RMB,预计2007年将达到2.4万亿RMB。

  国内居民金融资产规模和个人理财市场规模(单位:万亿RMB)

  来源:BCG、本文估计

  随着整体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内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产品种类也日益丰富。从1996年起,国内银行已开始涉足个人理财市场,如设立理财中心、推出理财品牌等,但到2001年为止提供的理财服务普遍较为简单。

  1996-2001国内个人理财市场重要事件

  来源:本文整理

  但从2002年起,在WTO的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理财市场上的产品种类逐渐增多。2004年,汇丰银行(HSBC)、东亚银行(BankofEastAsia)开始在国内推出保本型外汇理财产品;2005年,光大证券(EverbrightSecurities)等证券公司开始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2002-2005国内个人理财市场重要事件


  来源:本文整理

  2006年以来,随着中国彻底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理财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进一步增长。2006年,国内中外资银行共推出345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和277款外汇理财产品,分别比2005年增长185%和59.31%。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理财方式在理财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内个人理财市场构成(单位:十亿RMB)

  来源:本文整理

  理财市场扩张的两大动因

  首先,是国内居民的理财需求开始逐步加大。从1997年至今,经过长达十年的市场培育,国内居民的理财意识已有所觉醒。2006年11月,第一理财网的一项用户调查显示,受调查者中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的理财意见,25%愿意进行委托理财,50%以上愿意支付顾问费。相类似,2007年6月,人民银行的最新调查也显示,城镇居民购买基金和股票的意愿持续上升,认为购买基金和股票最合算的比例从一季度的30.3%提高至二季度的40.2%。

  另一方面,近年来持续的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导致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促使个人投资者开始转向具有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目前一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为3.06%,扣除利息税后为2.45%,而2007年5月的CPI同比上涨幅度为3.4%,相比之下一年期存款的实际利率为-0.95%。相比之下,1年期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从2.59%至25%不等,普遍高于定期存款收益。

  其次,中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导致市场上理财产品供给增多。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开始加剧,而理财市场作为利润率较高的市场之一,开始成为双方的竞争焦点。目前中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利润率约为20%,远高于银行传统存贷业务不足5%的利润率。

  中资金融机构凭借市场尚未全部放开的时机,开始迅速扩张自身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金融机构一开始受政策所限,无法全面地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因此采取从高端客户入手,逐步渗透个人理财市场的策略。2006年随着中国市场的彻底放开,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凭借自身的研发优势,迅速推出各种创新理财产品。2006年起,外资银行开始在国内市场加快推出与黄金、石油、股票等重要资产挂钩的创新理财产品。

  但是,繁荣的理财市场隐患重重。首先,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足,多存在理财产品“只赚不赔”的认识误区。目前国内的多数个人投资者对于个人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过于乐观的预期,认为此类产品即使无法获取收益,至少也可以收回本金。但事实上,随着市场的波动加大,以及理财产品的设计日趋复杂,部分理财产品的风险日益加大,甚至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其次,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双向沟通不良,金融机构存在片面夸大收益的倾向。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为增加销售额,普遍存在过分强调理财产品优点和收益的倾向,对于产品的潜在风险以及违约金等方面介绍不够。不恰当的销售行为导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销售机构的不满情绪逐渐加大,具体表现为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诉日益增多。

  最后,政府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金融机构缺乏足够动力进行投资者教育。对金融机构而言,在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其运营的根本。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管力度,金融机构本身并不会投入较多资源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及进行投资者教育。

  这三大因素降低了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增大了个人理财市场的不确定性。整体而言,投资者过于乐观的预期导致多数投资者很难承受市场剧烈波动所带来的理财产品大幅亏损的压力。因此,大幅亏损一旦出现,个人投资者将由于压力过大而将责任归咎于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和政府监管部门不到位的监管。压力的逐步传导将导致个人投资者信心的崩溃,从而为个人理财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只有加强政府监管才能从根本上巩固个人理财市场的架构。加强政府监管后,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限定,促使金融机构主动降低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另外在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会通过加强销售人员培训与监督、主动划分客户群等手段,以更为负责、客观的态度进行产品销售。而在个人投资者教育方面,为降低未来销售成本,金融机构也将有更大的动力开展投资者讲座等教育活动。

  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www.serichina.org)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15日, 星期四 16:3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理财和理财规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理财可以分为很多层:日常记账是理财,买份保险是理财,投资两三只基金是理财,为养老而储蓄也是理财。总之,和“财”有关的一系列“理”性活动,都可以算是理财;自然地,“理财规划”则表示“理财”中的FP(Financial Planning ,财务规划)分支,即全面、长期、科学、系统的财务安排。

  科学的理财,都需要先进行科学的规划。没有规划的理财,容易迷失方向,最终带来巨大损失。这一点我们不难从每一轮牛市结束后的场景看出,而且历史还会重演。大多数的家庭需要投资增值,但是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专业和信息去征服股市、楼市、汇市。

  在未来的收入、支出、经济责任、大额花销、退休养老都不清晰的时候,如果进行储蓄、投资,有如何进行风险保障?事实表明,没有经过科学理财规划的家庭,在家庭财富驾驭上普遍出现问题——资金运用不合理,进行了错误的投资,或者购买了错误的保险,没有用更少的钱干好更多的事,难以快速实现财务自由。人们看不清自己的财务未来,进而缺乏财务上的安全感。

  而理财规划是理财的核心,正是通过全面、长期、科学、系统的财务安排,使得每一个家庭挣得明白,花得明白,储蓄得明白,投资得明白,而且 100% 地覆盖了家庭全部的财务风险。应该说,理财的大潮已经没有人可以拒绝;而理财规划正是航行中的罗盘,必将为千万个家庭创造财务自由的福祉。

- 作者: 黄老师 2008年05月14日, 星期三 14:2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理财规划——理财公馆

家庭收入规划

家庭收入规划

 

  此部分不但全面展示了家庭目前的收入结构,并且针对家庭的个性特点展开研究与分析,给出相关调整建议。

 

  从家庭的总收入纵览全局,并且分析未来家庭收入的变化趋势及影响。

综合规划方案展示
 

家庭支出规划

 

  家庭支出的图形展示,并结合支出习惯给出的相关调整建议。

 

  列示整个家庭支出发展动态及走势,并且指出家庭支出的方向,给出相关建议。

综合规划方案展示
 

理财目标规划

 

  对于理财目标的规划,我们对该家庭所有的生活目标进行统计分析,并给出哪些目标可以完全实现、哪些目标需要延期/减额实现、哪些目标不能实现。
   同时,考虑到家庭一些必须实现、而客户未列入目标的项目,我们也由理财师将其加入到目标当中,一并分析预算。

 

  我们以该家庭的部分目标为例(如购房目标),列示出该目标的可实现性、为实现目标所需资金的管理办法、管理过程中详细的资金安排与收益。并且说明,如果该目标实现,可能引起家庭其他财务项目的关联变化。

  

  教育是一个家庭的重中之重,我们同样进行了严谨的规划安排,并且将此目标做为所有目标中一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展示。

  

综合规划方案展示
 

退休目标规划

 

  在退休目标规划部分,我们切实反映了家庭未来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现象,并且列示出缺口额度的大小及可能发生的年份范围。

  

  为了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退休缺口,我们从您当前已有金融资产、未来年份节余的资金中,有计划地建立了您家庭的“退休专项资金”,并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上图展示了此部分资金的累积成长过程。

  

  表中详细表述了用“退休专项资金”去做投资管理、获得收益的过程。这些投资的本金和收益,都是用来保证未来退休生活的。

家庭投资规划

 

 

  在投资规划部分,详细展示了每年可投资的额度(这些额度都是对应不同用途的),每笔资金的投资方向与分配情况。

  

  我们以续购车辆帕萨特为例,展示了针对此目标的投资计划安排。

风险保障规划

 

  在风险保障规划部分,不但为您安排了家庭的财产险,即车、房等家财,而且考虑了家庭可能已有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状况。
  针对实际额度,计算出了目前已覆盖的各类保险额度、还需要覆盖的额度,并给出了未来年份各类保险和保费的走势图。

家庭负债分析

 

为您列示了家庭负债的规划分析结果,并且以图形方式充分展示了未来家庭负债的走势。

家庭财富积累